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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关闭、取缔、废止矿山履行生态修复延期治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7 浏览量:605

依据《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关闭、取缔、自行废止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公告》(大政发[2022]1号)文件,明确我市85家关闭、取缔、自行废止矿山由原采矿权人作为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并在202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修复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将开展废弃矿山复绿新突破三年行动,力争利用三年时间废弃矿山复绿全覆盖。我市政府关闭矿山共计85家,涉及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118个,面积9889亩,已列入《辽宁省废弃矿山复绿新突破三年行动计划》,到2025年底前全部销号。

由于2022年4-6月我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各矿山企业错过了生态修复工程的最佳治理期,结合全省三年废弃矿山复绿新突破行动计划,并考虑关闭矿山进行修复治理需筹措大量资金,从营商环境及实际情况考虑,决定延长矿业权人完成治理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望各采矿权人依法尽快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提出治理申请、编制修复方案,做到“一矿一案”。对再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矿山企业,政府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李阳伟 0417-5833702

附: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关闭、取缔、自行废止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公告(大政发[2022]1号).pdf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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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 生态修复 废弃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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