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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吕薇委员说,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且要求“实行严格保护”,但对于“如何进行补偿”这一问题没有表述,建议补充完善,明确应该遵循国家哪些规定进行补偿。
“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公报显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生态已受到严重破坏。现在不仅要防止产生新的破坏,还要加大修复力度,否则生态将进一步恶化。”刘政奎委员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再增加一款,即“对受到破坏的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国家制定生态修复规划,采取生态修复措施”。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百川归海,陆源的污染通过江河汇入海洋,海洋是大部分陆源污染的最终归宿。据专家估计,海洋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要坚持海陆统筹的思路,不能仅就海洋谈海洋环境保护。
此外,朱静芝委员说,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加大污染处罚力度,但第九十一条过于宽泛,如规定中出现的“一般”“较大”“特别重大”“严重”等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形,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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