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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制品的分型,一般按现行国家标准(GB 10324—88)规定分为标型、普型、异型、特型等几种。
(1) 标型
通常把外形尺寸为230mm×114mm×65mm的直形砖称为标型砖。
(2) 普型
外形尺寸比例(最小与最大尺寸之比,下同)在1:4范围之内,不带凹角、孔眼或沟槽,其单件质量为28kg的黏土制品、26kg的硅质制品、210kg的高铝质制品、410kg的镁质或镁铝质制品,均称为普型制品。
(3) 异型
① 黏土、高铝质异型制品。凡外形尺寸的比例在1:6范围以内,并具有不多于两个凹角(包括圆弧状凹角在内),或具有1个50°70°的锐角,或带有不多于4个沟槽,其质量为215kg的黏土砖和218kg的高铝质制品,都称为异型制品。
② 硅质异型制品。凡外形尺寸的比例在1 : 5范围以内,具有不多于1个凹角,或具有1个50°70°的锐角,或带有不多于两个沟槽,其质量为212kg的硅质制品,都称为硅质异型制品。
③ 镁质或镁铝质异型制品。凡不列入该系列普型制品的均被列为异型制品。
(4) 特型
① 黏土、高铝质特型制品。凡外形尺寸的比例在1:8范围以内,具有不多于4个凹角(包括圆弧状凹角在内)或具有1个30°50°的锐角,或带有不多于8个沟槽,或有不多于1个孔眼,其质量为1.530kg的黏土质制品和1.535kg的高铝质制品,都称为特型制品。
② 硅质特型制品。凡外形尺寸比例在1 : 6范围以内,具有不多于4个凹角 (包括圆弧状凹角在内),或具有1个30°50°的锐角或带有不多于4个沟槽,或带有不多于1个孔眼,其质量为1.525kg的硅质制品,都称为特型制品。
③ 镁质特型制品。凡外形大小尺寸比例在1:8范围以内,具有不多于4个凹角(包括圆弧状凹角在内),或具有1个30°50°的锐角,或带有不多于3个孔眼, 或带有不多于3个沟槽,其质量为335kg的镁质制品,都称为特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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