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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要涉矿政策盘点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量:1063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2019年,中国矿业依旧行驶在环境保护和科学有序开发的快车道上。毫无疑问,制度的规范建设在其中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年,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新的资源税法等重大政策陆续出台;自然资源部深化机构改革、推进机构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频频落地;矿山生态修复、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安排部署……不难发现,绿色、矿业和发展正逐渐被科学的制度体系连接起来,不断促进着中国矿业迈向规范管理和高质量发展。

2019年,都有哪些重大涉矿政策、指导意见出台,让我们一同来回顾——


12部门联合发文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

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12个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对私挖盗采、违规新建等情况的监控,并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不良记录企业享受贷款、上市、评级等政策。同时,《通知》还在确保稀土资源有序开采、严格落实开采和冶炼分离计划、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强化产品流通监管等4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点评:《通知》分工明确,对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督查更加有效,在要求地方定期开展自查基础上,首次建立多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内容更加全面,不仅涵盖了矿山开采、冶炼分离、资源综合利用和贸易流通等全产业链环节,还补充了压覆矿、代加工、独居石、进口矿等内容;手段更加丰富,包括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对私挖盗采、违规新建等情况的监控。

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有了时间表

4月1日,由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以及农业农村部五部共同制订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外发布。《方案》对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给出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即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到2035年,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点评:《方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做出系统安排,同时建立健全了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对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有效改善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

4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衔接机制;明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重点推进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湿地、大江大河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

点评:《意见》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提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启动

4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提出将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部署要求,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通知》范围涉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等11个省份,要求对长江干流(含金沙江四川、云南段,四川宜宾市至入海口)及主要支流(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沿岸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同时,还将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到2020年年底,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各10千米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治理任务。

点评:该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将助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和协调发展带。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6月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统筹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在2020年顺利完成。

点评:实施意见对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做出明确部署安排,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主要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以确保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自然资源部废止修改多部规章

7月24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第5号部令,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在对现行有效的52部部门规章逐一梳理的基础上,废止8部规章,集中修改15部规章,废止和修改的数量占自然资源部规章总数的近一半,涉及300多个条款。

点评: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门的最高立法权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科学规范部门管理行为的重要载体。此次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是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开展的首次部门规章全面清理,是自然资源部深化机构改革、推进机构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自然资源“1+8”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形成

7月17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印发。该制度形成了“1+8”的“综合+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包含《自然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以及《土地统计调查制度》、《矿产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地质勘查及地质灾害统计调查制度》、《测绘地理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统计调查制度》、《自然资源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等专业统计调查制度。

点评:统计工作是自然资源系统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此次制定的“1+8”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内容全面、涉及广泛、指向明确,对推动自然资源系统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首部资源税法表决通过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新的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新的资源税法统一了税目,将目前所有的应征税的资源品种都一一列明,共计164个税目,涵盖目前所有已发现的矿种;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明确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施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对在开采原油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的自用资源、在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等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减征30%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对衰竭期矿山减征30%资源税等。

点评:新的资源税法在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新的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

自然资源部深化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改革

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通过“3个合并”、“1个简化”,即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多测整合、多验合一和简化报件审批材料,进行流程再造,完善便民措施。

点评:这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自然资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与广大企业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改革后,审批事项将大幅度合并精简,报件材料将大幅度减少,审批时间将大幅度压缩,同时也减少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降低行政相对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投资落地。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开始施行

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内容包括:

在“政务服务”一章中提出,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在“市场主体保护”一章中提出,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点评:《条例》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行体制机制的完善,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矿产勘查阶段划分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就《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矿产勘查阶段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为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两个类型。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地质储量分为探明地质储量和控制地质储量两个级别。

在勘查阶段划分上,《方案》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预查并入前期的基础调查中,将勘查阶段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其中,普查阶段主要解决“有没有”,详查阶段主要解决“有多少”,勘探阶段通过加强可行性研究,主要解决“可采多少”。

点评:储量分类标准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性技术标准,贯穿找矿、采矿全过程,对掌握矿产资源家底,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战略、政策,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2020年年底落地

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依据耕地现状分布,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防止城镇无序蔓延。《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

点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统筹划定并严格落实三条控制线,解决过去三条控制线多头管理、交叉重叠、规则冲突等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后由中办和国办印发。《指导意见》科学有序划定,旨在协调解决冲突,同时强化保障措施。

《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

11月11日,工信部、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统筹协调布局、拓展砂石来源、加强运输保证多举措保障机制砂市场供应;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机制砂质量水平;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机制砂产业融合;推动机制砂绿色发展提升本质安全。

点评:该《意见》有助于解决机制砂石行业长期存在的质量保障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绿色发展水平低、局部供求不平衡等突出问题。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

1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引领,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等。《意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

点评:《意见》政策性很强,涉及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资源利用、权益处置等多方面内容,是在总结各地工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同时,《意见》将矿山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统筹考虑,明确了一系列激励政策,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以及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涉矿政策 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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