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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量:1578

为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南平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有关要求和我市(南平市)实际,制定本综合治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底前,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整体清单。按照工业炉窑分类表,全面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及排放特征,建立工业炉窑清单,摸清工业窑炉基本情况,形成基础数据表,实现监管全覆盖。

(二)优化产业结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深入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提升产业总体发展水平。

(三)强化监控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各县(市、区)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

(四)综合施策整治。针对工业炉窑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及相关产业集群,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率先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大气传输通道等区域炉窑整治。重点行业工业炉窑要按照大气污染治理要求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石灰、钨、氮肥、电石、活性炭等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鼓励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

三、实施步骤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开展拉网式排查,完成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建立工业炉窑清单,确定“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企业名单,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示例见附件6),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2020年底前,重点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各县(市、区)要组织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和地方有关要求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钢铁行业工业炉窑要按照《南平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7号)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参照钢铁行业工业炉窑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四、实施保障

(一)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各县(市、区)是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层层压实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切实落实附件1的各项重点任务。

(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各县(市、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评价管理,对于组织推进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每月要通过生态云平台报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三)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好税收优惠、信贷融资支持、碳排放配额交易、差别化等经济激励政策,为企业切实履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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