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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出台《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取消2007年辽宁省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未来将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按照国家要求,2007年起辽宁省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全省共收缴保证金25.9亿元,均存储在市、县级财政专户,期间返还保证金1.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效果。
该《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矿山企业(含地热和矿泉水企业)。《办法》中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范围和计提流程,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和程序,《办法》的实施将更有利于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取消保证金制度后,对于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在扣除因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已返还的保证金后,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返还的保证金将优先用于此次《办法》中的基金提取,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矿山企业如不自行治理恢复或验收不合格,保证金不予返还。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缴存地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为单位计提基金,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基金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矿山企业根据其适用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不包括土地复垦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按年度存入基金账户。矿山企业闭坑或注销,应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并验收合格,可将基金账户撤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也将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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