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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起,辽宁将启动《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专项执法行动
发布时间:2018-08-29 浏览量:4010

早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组就指出辽宁镁制品工业导致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问题。为切实改善镁产业集中区域环境质量,在辽宁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辽宁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都把出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列为一项重要整改措施和工作任务。

经过为期10个月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2018年8月9日,经环保部审核、辽宁省政府批准的《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2018年8月27日,辽宁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辽宁省环保厅副厅长赵恒心指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项强制性的地方标准,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辽宁镁质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此次标准的出台,解决了现行环保标准不适应镁质产业环境管理需要的难题,填补了国家和地方没有专门的镁质耐火材料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的空白。

辽宁省已探明的菱镁矿储量占全国的85.8%,占全世界的20%,主要集中在鞍山、营口、丹东、抚顺4市。目前,辽宁全省镁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达到800余家,有轻烧反射窑近2000座、重烧镁砂窑400余座、中档和高纯镁砂窑200余座、电熔炉1100余座、高温隧道窑100余条。但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水平较低、生产效率不高、环境污染严重,整治这些问题势在必行。

本次《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给镁质企业预留了整改时间和环保设备安装调试时间。共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以避免新标准实施即发生企业超标排放的现象。

第一阶段,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第二阶段,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执行更为严格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另外,新建企业即在《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镁质耐火材料工业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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