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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非金属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量:1425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从6个方面提出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通知》提出,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积极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铁矿石等期货交易,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去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也被称为“吸引外资20条”。其中两条直接涉及采矿业对外开放。一条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另一条是“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去年6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相比,在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等方面作了调整。其中,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

《通知》还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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