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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落实征收VOC排污收费试点 并规范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1477

近日,浙江省环保厅相继发布了《关于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意见征求稿)以及《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征求稿)。

其中,《关于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意见征求稿)明确了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试点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一)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合成橡胶制造(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3)、仓储业(G5990);(二)包装印刷行业:包装装潢印刷(C2319)。其中并未直接涉及涂料产品生产。

此外,该《通知》还具体地落实了征收标准、排污申报的流程、核定与征收的主体及其他相关要求。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征求稿)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业涂装工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

新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政策 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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